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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

中消协"炮轰"苹果霸王条款


昨日,从市消保委获悉,中消协联合全国副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再度“炮轰”苹果公司维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。针对中国消费者的意见,苹果公司近期修改了《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》。但是,对于消费者反映的大部分问题,苹果公司仍未正视并有效改正。中消协认为其维修条款中还存在10个问题需改进。

更换旧件归公司 不容消费者自己处分

案例:市民蔡女士的苹果手机曾因故障送修,总共花了2000多元。令她颇为不解和难以接受的是,维修时更换下的屏幕和电池,维修人员居然表示不能还给她。“手机是我买的,更换零件也是花了钱的,他们凭什么不还给我?”

霸王条款:《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》第四条:“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,……苹果将保留被更换的零件或产品作为其财产,同时更换的零件将成为您的财产。被更换的零件通常可以维修,苹果可以等价更换或维修。如果相关法律要求苹果向您返还被更换的零件,您同意向苹果支付更换物品的额外费用。”

中消协点评:该条款违反了我国《物权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、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。消费者购买苹果产品后,不管三包期内还是三包期外,对于所购产品及其零配件、部件消费者都拥有所有权,并有权对其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。苹果公司无权自行收回。

三包期外要维修 零件新旧不清楚

案例:今年2月市民徐女士买了一台苹果手机,5月下旬,由于手机的WIFI功能出现故障,徐女士通过店家把手机寄往上海维修点维修。由于上海维修点无法维修,手机又被寄到杭州修理。几天后,杭州维修点通知徐女士手机需换主板,费用为1300元,且为其更换上的是旧主板。“维修一个小故障要花那么多钱,而且换的还是旧主板?”徐女士觉得很难接受。

霸王条款:《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》第四条:“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,苹果可依据相关法律使用新的零件或产品,或者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产品……”

中消协点评:该条款模糊了维修中使用新件还是翻新件的具体情况,使苹果公司可以随意处置,从中渔利。

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、《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明确规定,产品在三包期内绝对不允许使用翻新零配件、部件进行维修。三包期外关于维修使用零配件、部件的情况可以协商确定,但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的是新件、还是翻新件。如果使用的是翻新件,就不能按照新件收取费用。

公司有权来维修 数据保密无能力

案例:今年3月,奉化一位女性消费者在当地维修自己的苹果手机。店员得到机主允许后,备份了手机中的照片等内容,以备恢复。但店员先是将备份资料转移到店中1台样板机上导致消费者私密照片流出。据当地警方调查,照片一共5张,因为是样板机,常有客户试用导致流出,属于店员对备份数据管理失当。

霸王条款:《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》第六条:“……在您将您的产品送交维修前,您应该备份您的数据,并移除任何保密、专有或个人信息,以及软盘、光盘和个人电脑插卡等可移除的媒介。苹果明确不保证其有能力维修或更换您的产品,而不会导致程序或数据损失或风险,并且对数据保密。”

中消协点评:该条款实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,减轻免除经营者的责任,逃避对消费者应尽的数据保密义务,违反了《合同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
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,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,根据交易习惯,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特别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,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。《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》第八条规定,“家电维修经营者……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。”

除此之外,包括“送修产品如受损害,只赔维修、更换费”、“公司可以出售、处置送修产品并将所得用于偿还维修欠款,但对抵偿后的余额只字不提”等条款均遭到中消协的再度“炮轰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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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本文标签: 炮轰苹果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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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日期:2012年08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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