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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

1月


政府办公厅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和管线改造管理的通知》,要求各部门、单位加强管理,减少道路重复挖掘现象。交付使用5年内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大修竣工3年内的城市道路,均不得挖掘;特殊情况需挖掘的,需报送相应联席会议会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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