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从3月15日起,我市全面实施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理赔机制,车主在投保后发生车祸,若对方全责,可申请保险公司先行赔付,再由保险公司向事故责任方追偿———
“代位求偿”浮出水面
不少车主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,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,虽然无责,但若全责方(肇事方)拖延赔偿,消极理赔,或全责方车辆没投保商业车险赔不足,甚至无力赔偿。而保险公司按照现行车险条款会以“按责赔付”为由拒绝赔偿车主,告知车主应向肇事方索赔。这就造成了车主理赔难。
根据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消息,从3月15日起,我市将在全国率先全面实施车险代位求偿制度,以更好地服务投保人,解决这一理赔难题。所谓“代位求偿”是指当保险车辆遭受事故损失时,投保人可以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索赔,并将向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。据了解,去年以来,我市由无责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赔付的案件有90笔,合计金额超过180万元。 求偿要符合相关条件
据市保险业协会介绍,投保人在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时,需符合以下条件:投保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;事故责任明确,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,且保险事故发生后,投保人未放弃对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;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。
李先生驾车在舟山与一安徽牌照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,经交警认定李先生无责、对方全责,李先生车辆损失1万元,对方无损失。李先生车辆修理完毕并提供发票后,对方消极理赔。问题在于李先生车辆投保在宁波,对方车辆投保地为安徽。实行代位求偿理赔制度后,客户车辆的投保区域、事故发生区域均不影响客户选择“代位求偿”的权利。李先生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,并面签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、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以及履行其他索赔程序后,直接获得赔付1万元。 消费者盼得到更多实惠
按现行车险条款规定,如果车辆在上一年度没有理赔记录,那么下一年度的车辆保费可以享受无赔款优惠;当投保人申请代位求偿理赔,即使为无责方,也会产生一次理赔记录,并与下一年度费率浮动挂钩。“感觉这样对车险的无责方来说有点不公平。代位求偿确实对投保人非常有利,但能不能做得更彻底一点———不产生理赔纪录,让我们得到更多实惠呢?”。
对此,市保险业协会相关人士解释说,全面实施车险代位求偿制度在宁波是先行先试,目前尚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。当前,车险费率浮动与理赔记录挂钩,涉及到全国整个保险体系,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。因此,目前投保人申请代位求偿暂时还无法享受到无赔款优惠。但协会已注意到这个问题,并积极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反映,修改全国理赔规则,力争使宁波的车险投保人得到更多实惠。